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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的要义在于维护公平竞争 加强税收征管最终会带来消费者福祉的增进
2019-01-03  

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这部经过了四审的法律成为电子商务领域内的基本法。这部法律将电子商务领域的纳税主体从此前的大型平台扩展到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代购”在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且依法纳税。

在国家不断坚定地推动各项改革时,各项子改革也不断呈现出相互配套与相得益彰的态势。减税与消费可以看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基本面,它们需要也正在同时推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税的起征点调整至每月5000元,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将不再需要缴纳个税。并且,备受社会欢迎的是,纳税人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针对普通民众的减税,直接增加了民众手里的可支配收入,这也为进一步提振消费提供了基本条件。那么,在消费领域也应该不断进行规范。

《电商法》的意义是多重的,一是为清理各种代购与微商、各种平台乱象提供法律依据,此前该领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二是加强税收征管,《电商法》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将此前规模较大的代购与微商纳入税收征管范围,是一种加强征管的做法。代购与微商等电子商务已经随着社交平台的发展(除了淘宝、微信,还有小红书、抖音等APP)变得非常普遍。

近年来,减税降费一直为社会所呼吁,但力度还不如预期。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新年献词中说到,2018年,我们过得很充实、走得很坚定。确实,2018年以来各项改革开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比如个税抵扣,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后,税务局办事大厅、网站以及手机APP的配套操作也快速到位,人们可以马上操作。这种效率令人激赏。对税收征管的加强也是同理,减税需要一定的财力来支撑,但并不一定要靠开征新的税源,因为那样可能又会为社会与个人增加负担,加强税收征管则是一种阻力较小的可操作性路径。

近年来中国在进一步推动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2018年以来,中国降低了包括药品、汽车、日用品等在内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从9.8%降至7.5%。此外,进口博览会的举办也促进了进口扩大。可以预见,中国还会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与提升通关便利化。这些都将会增加消费者福利。

对于电子商务种种乱象的治理与规范,近年来一直在探讨。此前对大型电商平台的管理着重于对平台的规范与监管,而对经营个体的约束较弱,因此网购刷单、不能差评、投诉无果等产生的纠纷不断发生。因此,微商与代购兴起,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商品有物美价廉的优势,也是因为他们在自己周围营造出一个“圈子”。这是中国社会的一种特征,即熟人社会,以口碑取胜并口口相传。尽管微商与代购为消费者们带来了一些福利,但也在不断损害我国的税制与税法。消费者福祉的增进应该主要是通过税制的不断改革与改善来实现,而不是通过不断损害制度与法律来实现。在现行法律与制度跟不上社会现实情况发展的时候,就应该及时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与修法;在社会发展不断出现新情况时,就应该及时将新趋势新发展纳入到体系内加以合理规范,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当国家鼓励消费时,减税是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当电子商务的规模不断庞大,那就应该及时纳入规范管理,为人们的消费做更稳固的保障。因此,不能简单认为代购与微商不能做了,更不需要发出哀嚎。最终,要从减税与消费的视野去看待,而要从国家税制改革的角度看,税制应该不断走向合理化,同时具有公信力。

不仅如此,《电商法》也为电子商务领域更有秩序提供了根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基础。在同一领域的经营者应该面临相同的税制、市场秩序与营商环境,这样才能促进公平竞争。否则,投机心理会不断蔓延,导致市场主体不能聚焦于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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